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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听(巡)课工作的温馨提示

作者:         来源:         添加时间: 2023-03-01 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 

 


各学院:

为掌握教师课堂教学动态,促进教学改革,提高课堂教学质量,根据《课堂教学管理办法》(华交教〔201857号)规定,校督导组成员对全校教师进行听课,每学期不少于12/人;学院党政领导每两周听课不少于1/人,巡课不少于1/人,同时保证每周有院领导听(巡)课;学院督导组成员对本院教师开展听课,每学期不少于12/人;各系(教研室)应组织本系(教研室)教师互相听课,每学期不少于2/人。

请相关人员按要求做好听(巡)课工作,及时向教师反馈意见建议,详细记录听(巡)课情况,并将评语录入教务综合管理系统;被听课教师实时查询听课人员的评语,并根据评语填写改进措施;相关管理人员及时查看教师的改进措施,跟踪持续改进情况。

1.评语录入途径:登入智慧交大→教学应用→教务综合管理系统→教学评价→督导人员评教/巡课;

2.教师改进措施填写途径:登入智慧交大→教学应用→教务综合管理系统→教学评价→督导人员评教结果→编辑改进措施。




 

责任编辑: 教务处